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 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 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 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
(兴安盟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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