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

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

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

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

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

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

税务登记证件。

 

 

 

 






(兴安盟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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