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

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

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并按照适用登记表类型分别出示、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资金审验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或者其他

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

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八)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根据登记表填写规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

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

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

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

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

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

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

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

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纳税人结清税款并交回其税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核准纳税人停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

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

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

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到《外管证》注明地税务机关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

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三)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

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

手续。

五、注销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

办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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