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税须知




    

    为了简化办税(费)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数字认证

证书推广应用意见〉的通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厅发[2005]78号)要

求,下面就实行网上办税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愿采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须承

诺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或者用

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如果纳税人拒绝使用CA数字认证,采取用户名+

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应当注意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和后果

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三、纳税人有权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

    四、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通

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

纳税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因税务机关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实施网上申

报等纳税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办理纳税事项;否

则,纳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应当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否则,纳税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不得擅自删除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报送的纳税信息、各种

报表及其他有关信息。如果纳税人发现报送数据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

取得联系,经审核后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七、纳税人不得从事破坏税务机关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如果因为纳税人的原因

造成税务机关网络安全故障的,纳税人应当承担一切损失。

    八、纳税人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无法执行的,税务机关有权取

消纳税人的网上办税资格,终止该纳税人网上办理纳税事项。

    九、税务机关应当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保密。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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